日期:1982-10-8 作者:[待确定]
省委同意省委落实地下党领导的原地方武装人员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有关原湖南人民解放总队湘中一支队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湘中一支队是地下党湖南省工委领导的人民游击武装,在解放战争时期,对人民解放事业是有功的。对有关人员提出的申诉,请各有关地(州)、市、县委一定要认真对待,按政策加以落实。湖南省工委领导的其他地方武装存在的遗留问题,亦应按此一精神认真加以解决。
中共湖南省委1982年10月8日
根据省委领导的指示,我们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于1982年8月6日邀请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委落实政策办公室、省军区政治部、省民政厅和地下党原湖南人民解放总队湘中一支队党组织的负责同志,对有关湘中一支队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座谈。座谈中,大家反映了各地在落实湘中一支队人员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关于湘中一支队的性质问题。大家回顾,1949年2月姜亚勋等同志在宁乡县的黄材、唐市,发动了农民暴动,组成了近200人的游击队,活动在宁乡横市以西地区。3月,中共潭湘宁边区县工委派同志到该部工作。4月,中共湖南省工委派联络员到该部考察,发展了一批党员,在该游击队建立了地下党组织。5月,中共湖南省工委根据华中局的指示,将湘乡、湘潭、安化等县工委所掌握的武装和宁乡的游击队,统一改编为“湖南人民解放总队湘中一支队”,任命姜亚勋(中共党员)为司令员、官建平(中共湘中地工委书记)为政治委员、庞柱中(中共潭湘宁边区县工委书记)为政治部主任,共编为5个团和1个直属大队。部队加强了党的领导,建立了政治工作,军民关系、官兵关系比较好。支队司令部率直属大队和一、二团活动于宁乡、益阳、安化、湘乡、湘潭边境地区,三团活动于安化、涟源、双峰一带,四团活动于湘潭、湘乡、宁乡边境地区,五团活动于湘乡、双峰、涟源一带,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坚决斗争,对人民解放事业作出了贡献。1949年8月湖南解放。9月初,湘中一支队奉命在益阳与人民解放军会师,经过一个半月的整训,10月,在益阳、宁乡等地整编为益阳军分区部队。1956年10月,湖南省军区司令部在编写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军区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史》(初稿)中,用文字记载了湘中一支队属我党领导的游击部队。1982年5月19日,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在向广州军区政治部的报告中,重申了前述结论是正确的,指出不应把湘中一支队看成是“地方游杂武装”。根据上述历史事实,湘中一支队是属中共湖南省工委领导的游击队,如果过去有的地方错把湘中一支队定为“地方游杂武装”,应予纠正。
二、关于恢复党籍、计算党龄问题。大家反映,原湘中一支队地下党组织在解放前夕曾发展了一批党员。解放后,有的同志的党籍未被承认,有的同志因历史问题被开除出党,或被取消候补党员资格,现要求组织上恢复他们的党籍;还有的同志早年加入党组织,后因种种原因脱党,解放前又在湘中一支队重新入党,现要求从早年参加党组织时起计算党龄。对这类申诉,建议省委责成有关地方的党委组织部认真进行调查,在切实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1949年11月《中央关于脱党分子的党籍、工作与党龄问题的指示》、1982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几点补充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1981年11月批转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地下党政策的情况报告》等文件的规定,分别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妥善处理。
三、关于计算工龄问题。据反映,原湘中一支队中有的同志的工龄计算不是从参加湘中一支队之日算起,而是从解放后益阳整编之日算起;有的原参加湘中一支队,后自动离队,解放后又参加工作的,现在要求工龄从参加湘中一支队之日算起;有的参加益阳整编后,继续在军队或地方工作,后因追究其历史问题或其他问题,受到错误处理,失去公职,现已平反纠正,但其军龄或工龄没有从参加湘中一支队之日起连续计算,也要求予以落实。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1981年3月转发省委统战部等七单位《关于加快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精神,大家认为,凡是解放前参加湘中一支队的人员,包括向湘中一支队起义投诚的人员,解放后一直在我军或地方工作的,均应从参加湘中一支队或起义投诚之日起计算军龄或工龄。凡参加益阳整编后,继续在军队或地方工作,后因追究历史问题或其他问题,受到错误处理,失去公职,现已按政策平反纠正的,被错误处理期间,应连续计算军龄或工龄;错予降职撤职等处理的,应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的原则,对其工作职务作出恰当安排。凡属原参加湘中一支队,后自动离队,或不是因追究历史问题,而是因其他严重错误失去公职,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工龄或军龄的计算问题,应按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办理。
四、关于要求评残和追认烈士的问题。据反映,湘中一支队在同国民党反动派作战中,有的同志负伤致残,有的同志光荣牺牲,但解放后没有评残或被追认为烈士,其家属子女没有受到应有的抚恤照顾,有关人员要求按政策解决。大家认为,湘中一支队是我党领导的地方游击武装,一支队在对敌斗争中致残、牺牲的同志,应该与在解放战争期间战斗致残、牺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同等待遇。对于来信来访要求评残、追认为烈士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在调查核实情况后,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予以办理。
五、关于受到其他错误处理的人员的落实政策问题。据反映,在向湘中一支队起义投诚的原国民党党、政、军、警、宪、特人员和伪自卫团、伪乡保人员中,有的在参加益阳整编后因追究历史问题被镇压、判刑、戴帽管制或开除公职,这部分人中,有一些已按政策作了纠正,也还有一些没有落实政策,现要求撤判纠正。大家认为,对于这部分人的申诉,应按照中共中央1979年1月批转的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规定,1980年1月5日中央统战部、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和中共湖南省委1980年5月批转的省委落实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和原地方武装人员政策的情况和意见的请示报告》,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1981年3月转发的省委统战部等七单位《关于加快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等文件的精神,予以复查落实,本着全错全改,部分错部分改,不错不改,不留尾巴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
六、其他问题。据反映,在原参加湘中一支队、后在益阳整编中被遣散回家的人员中,有的现在生活存在困难,要求予以照顾。大家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对待。对于原来在湘中一支队职务较高,为革命作过较多贡献,在解放初期整编后因追究历史问题,未作适当安排,又有一定影响的少数人员,应由其现在所在县、市的党委统筹考虑,给予适当安排。对于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人赡养的原湘中一支队人员,不论是平反纠正落实政策的,还是不存在落实政策问题的,均应根据其困难大小,比照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济的有关规定,给予定期救济或临时救济。
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大家建议省委责成各有关地(州)、市、县委负责。在这方面落实政策任务较大的县,县委应确立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并抽调专人负责督促抓好这项工作。各项具体问题,分别归口有关部门受理:凡申请要求恢复党籍、计算党龄的问题,由组织部门受理;凡要求评残、追认为烈士或生活困难要求救济的,由民政部门受理;凡要求撤判、纠帽、撤管、恢复工作的,由法院、公安部门、组织部门和原处理单位受理;凡需重新安排工作的,由统战部门提出名单,报党委审查批准,请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排。根据省委指示,成立省委落实地下党领导的原地方武装人员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委落实台胞台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对各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抓好此项工作。
省委落实地下党领导的原地方武装人员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198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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